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