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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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