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第二十五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