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