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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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