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