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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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