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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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