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