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