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