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