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第十八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