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