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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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