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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