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