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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