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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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