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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