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第十三条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