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第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