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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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