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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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