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第十一条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