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十条

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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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