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第十条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