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一般应当载明发站、到站、车次、车厢号、席别、席位号、票价、开车时间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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