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 (二)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三)超限行李计费方式; (四)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 (五)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 (六)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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