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 (二)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三)超限行李计费方式; (四)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 (五)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 (六)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行李运输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 (二)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三)超限行李计费方式; (四)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 (五)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 (六)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