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行李运输第三十三条行李票是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车票票号、发站、到站、包装、件数、重量、费用、承运时间及旅客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