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一条

第三章 车票销售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平销售车票,保留人工售票服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为旅客提供互联网、自动售票机等多种售票渠道,为旅客购票、取票、退票、改签等提供便利。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开办定期票、计次票、联程票、乘车卡等业务,为旅客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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