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九十七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