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九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证据需要重新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五)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