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八十七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八十七条

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当事人。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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