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八十五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八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等相关内容组织质证和辩论;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七)其他有关职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