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 / 第八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八十三条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第八十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