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八十二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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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八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