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 / 第七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七十八条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第七十八条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