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七十二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七十二条

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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