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