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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