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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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