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四节 证据审查与认定

第四十八条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单个证据的部分内容不真实的,不真实部分不得采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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