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三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三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