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证据收集
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