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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