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三十四条

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三)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四)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五)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六)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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