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九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于依法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由执法部门负责保管的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承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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