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一百二十条

第七章 执 行 / 第三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执法部门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执法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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