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一百二十条
第七章 执 行 / 第三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执法部门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执法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执 行 / 第三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执法部门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执法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