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七章 执 行 / 第三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执 行 / 第三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