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七章 执 行 /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