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七章 执 行 /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执法部门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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