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七章 执 行 /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终结执行,制作《终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执法部门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执 行 /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终结执行,制作《终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执法部门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