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