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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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