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好差评”工作情况纳入部年度考核。对评价满意度高的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价结果作为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反复被差评或整改落实不力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教育,并视情进行通报批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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