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好差评”系统对差评数据生成待办事项推送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推送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核实。

(一)经回访确定属实的,列为有效差评,承办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好差评”系统反馈评价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反馈。因客观原因1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解决的,应当向评价人说明理由并进一步明确整改期限。差评处置完成后应向评价人反馈整改情况,并做好回访情况记录。

(二)经回访确定不属实、缺乏法定依据或者经审核属于其他无关评价的,列为无效差评,承办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有关处理情况。无效差评处理情况需进行复核,部内司局承办的无效差评处理情况由办公厅复核,复核未通过则转入差评整改阶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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