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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