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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