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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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