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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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