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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