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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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