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