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二十一条

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规定;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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